《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商和境外郵政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和倉儲等條件。”為認真貫徹這一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外商和境外郵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外商和境外郵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的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和倉儲等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發布代理外商和境外郵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攬收郵件的宣傳廣告。
請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