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退貨的手機卻在運輸途中丟失了,南充的王女士找快遞公司索要賠償款……近日,南充市順慶區法院舞鳳法庭審理了這起糾紛,認定快遞服務合同的免責條款無效,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網上退貨手機寄掉了
南充的王女士在網上購買一部手機,收到手機后發現手機存在質量問題,與賣家協商后決定退貨。王女士將手機交由一快遞公司快遞至深圳,交寄時未對手機進行保價。手機寄至賣家處,賣家驗貨后因包裹內無手機而拒收。快遞公司將王女士的手機丟失一事上報給該公司的總部,總部仲裁結果為由深圳的營業網點承擔500元賠償責任。
之后,王女士找到市內的快遞公司要求賠償,然而該快遞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仲裁的500元賠償。王女士認為其手機價值為1549元,快遞公司賠償的500元與手機價格相差較大,表示難以接受。今年1月,王女士將該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1549元并退還快遞費20元。
法官判決快遞公司負全責
庭審中,快遞公司辯稱,王女士交寄的手機未保價,對于未保價的貨物賠償問題,雙方在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未保價快件,快遞服務組織賠償金額不高于本單正面寄件人申報的快件價值(未申報視為快件價值不超過人民幣100元;多選或勾選‘另行書面約定’項但實際未另行書面約定的視為未申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與該快遞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快遞公司負有將王女士交寄的手機安全完好地送至收貨人處的義務。而王女士交寄的手機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義務。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背面《契約條款》關于未保價快件如何賠償的約定是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加重了王女士的責任,故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不能以此條款來約束雙方。王女士作為寄件人對手機的遺失沒有責任,快遞公司仍需照價賠償。因合同目的未達到,故快遞公司收取的快遞費20元也應向王女士退還。據此,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丟失手機的實際價值1549元賠償給王女士,并退還快遞費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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