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早8點左右,在京港澳高速長葛收費站,一輛從深圳開來的貨車起火。目前火已經撲滅。車上裝的貨物是一家物流公司運送的電子設備,車主稱價值在800萬左右。
雙十一購物節,淘寶在24小時內銷售額達到了917億元,如此巨額的交易勢必給全國物流系統帶來巨大的壓力,一些快遞公司的車輛滿負荷運行,出現起火之類的事故似乎倒也在情理之中。眾剁手黨可能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貨物損毀的風險應該誰來承擔。
在通過網絡平臺購物這樣一個民事行為中,涉及的民事主體有三方,商家是出賣人,消費者是買受人,物流公司是運輸方,商家和買消費者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商家和物流公司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交付風險轉移是為了解決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變異、滅失,其損失由誰承擔這個問題的。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標的物風險轉移的交付主義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既然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一般應遵循交付主義原則,那標的物的交付地如何界定就顯得極其重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根據本條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下,由買受人承擔貨物損毀的風險。
但是對于網絡購物而言,買賣雙方借助于網絡購物平臺達成貨物買賣合同,雙方往往沒有就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確定,在這種情形下,交付地點及貨物交付風險責任往往借助于網絡購物平臺的協議及規則來確定。
對于淘寶購物平臺而言,當消費者和網店賣家成立買賣合同時,約定的貨物交付地點為買家提供的派送地址(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爭議處理規則”第1款:貨物風險的轉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另有約定,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前由發貨人承擔,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后由收貨人承擔;在承運人責任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情況下,發貨人向承運人追償不影響交易糾紛的處理,發貨人應依照本規則承擔相應損失。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雙方協議退貨的,以賣家留下的退貨地址作為交付地點),那么根據合同法及爭議規則的規定,在貨物未達到約定的派送地點之前,貨物損毀的風險應當由賣家承擔。因此在發生快遞車著火類似事件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重新發貨或者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
那么其他網絡購物平臺的相關協議是如何界定的呢?快遞網為大家詳細列明如下:
一、京東購物網站
1、《交易條款》(自營)其中“京東承諾”第2條內容是:我們承諾在運輸“保價費”上永久免費,在配送環節上承擔保險費用,運輸過程的風險一律由京東承擔,客戶收到貨物如果有損壞、遺失等情形,只要當場提出聲明,京東立即發送全新商品先行予以更換。
2、京東的《發貨與簽收規范》(入駐商家)其中第3條風險轉移的規定是:商品毀損、滅失等的風險自收貨人簽收商品后由賣家轉移給收貨人。
二、亞馬遜購物網站
1、《使用條件》“貨物滅失”條款的規定是:您在本網站訂購的商品由我們通過承運商進行配送,因此,該商品的所有權及滅失風險自我們將其交付給承運商時轉移給您;
2、《所有權與風險轉移》所有權與風險轉移條款規定:客戶自亞馬遜購買商品的貨物所有權與風險自貨物離開配送中心后轉移給客戶。
三、1號店購物平臺
1、《1號店服務協議》第二條“合同訂立”第3款的規定:當用戶購買的商品離開1號店倉庫時,該商品的所有權和滅失風險即轉移給用戶。
2、《商品驗貨與簽收》(入駐商家)。其中第17條的規定:收貨人簽收商品后,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商家轉移給用戶。
快遞網提示:網絡購物為大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也請廣大消費者能夠關注網絡購物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風險,購物時應當認真瀏覽購物平臺的有關協議及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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